2008年11月29日 星期六

[黑特] 過時的簽章規定

今天下午我接到一通電話,是我妹打的,起因是前一天他請我當內政部結婚登記的女生證人,自己妹妹要結婚的,能當她的證人自然在好不過了,當然一口答應他,但今天她打電話給我的原因是戶政事務所那邊會打電話再確認一次,她先用跟我告知一聲,到這裡我也沒有多想,本人確認救本人確認啦。

後來晚上回家吃飯的時候,我妹說出了完整的故事,這才讓我覺得莫名其妙而寫下這篇網誌,她說表格寫說可以"簽名或蓋章",但是戶政事務所的辦事員對於簽名有疑慮,所以才要電話再度確認,如果是蓋章就不用。如果是這樣,那為何表格上不規定"簽名並蓋章"呢?法律上簽名跟蓋章也有同樣的效力啊~~bala~bala~bala~辦事員怕麻煩所以堅持要打電話確認。

我聽玩這個故事覺得很好笑,原來印章這麼管用,即使重刻一個隨便的木頭章也只要幾十塊錢,現在還有電腦自動刻印,三分鐘就可以取件,那要求這鬼印章有什麼用?比起價值幾十塊的印章,簽名不僅是唯一的也難以模仿,更有代表性跟簽證的效果不是嗎?而且假使我妹找人亂簽名,然後找路人甲留假電話,並且叫路人甲演戲說是本人,他們也不知道,況且他們還有全國連線的個人資料哩,整個認證程序讀過這麼多書的我覺得一整個荒唐。

又為什麼我會這麼有感觸呢?
因為大家都知道一結婚就會跳出一堆平常根本聽不到的習俗,有些還有點意義,但大部分都是一堆不合時宜的規定,像是自由戀愛的時代,還要找個老頭演媒人,莫名其妙又多了包一包紅包,只為了完成古代人先說煤後娶親的傳統,另外還有很多,家裡有人結過婚就知道,所以這一陣子對於這種不合時宜的事情非常敏感,結婚演演古裝劇就算了,連戶政機關都這樣亂來是怎樣,好歹也繳了不少稅,做點事情吧!公務員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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